小作坊许可证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设立条件,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各种工具)和相关辅助设备。
四、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设备、工具材质必须无毒、无味,并定期消毒、清洗。生产加工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加工间入口处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车间。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一般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生产车间内不允许有厕所;生产所需煤炭锅炉、煤炭火炉应与操作间隔离,车间生产工艺布局合理,各工序之间应尽量避免交叉感染。
六、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能满足生产加工需要。生活区、生产加工区、营业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应当有效分隔。生产加工场地应清洁卫生,有防蝇、防鼠、防虫和清洁设施。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离地离墙、码放整齐,保证库内安全卫生。
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应为合格产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防止细菌及细菌毒素、霉菌及霉菌毒素、化学农药、工业有害物质、混入过量的杂质而造成污染。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原辅材料应索证、索票并进行备案管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47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